在新教育行业的发展进程中,“合伙人模式”逐渐成为企业拓展市场的重要选择。但与此同时,不少品牌推出的合伙人机制却频频陷入“违规争议”,甚至被误判为不良模式。王介威老师一阵见血的指出:争议的根源并非模式本身,而是部分企业对合伙人体系的设计缺乏核心逻辑,仅以“层级返利”为噱头,最终沦为短期圈钱的工具。
对于新教育企业而言,真正有价值的合伙人模式,核心是搭建一套合规、高效的渠道裂变体系,实现品牌与合伙人的共赢。接下来我们就跟着商业操盘王介威老师的思路,看怎么样能跳出“违规陷阱”,设计出既符合行业规律,又具备可持续性的合伙人体系?

一、先理清底层逻辑:合伙人模式的核心是“渠道价值”,而非“层级裂变”
从营销本质来看,任何教育品牌的规模化推广,都离不开“渠道”的支撑。相较于高成本、高不确定性的流量购买,通过合伙人实现渠道裂变,无疑是更具性价比的长期策略。但需要明确的是,合规的合伙人体系,核心是“价值传递”——让合伙人通过推广教育产品、服务用户获得合理收益,同时帮助企业扩大市场覆盖;而违规模式的核心是“拉人头获利”,脱离教育产品本身,仅靠发展下线赚取层级返利。
因此,搭建合伙人体系的第一步,是确立“总部—渠道—C端”的价值流通架构:总部负责产品研发、服务支撑;渠道(合伙人)负责市场推广、用户触达;最终实现教育产品向家长、学生等C端用户的精准传递。整个体系的设计,必须围绕“产品价值”和“服务体验”展开,而非单纯的层级扩张。

二、合规体系设计关键:明确层级权责,筑牢法律与税务底线
违规争议的核心往往集中在“层级不清”“权责不明”“税务不合规”三大问题上。一套合理的合伙人体系,需要通过清晰的层级设计、明确的权责划分,以及规范的合作模式,从根源上规避风险。结合新教育行业特性,可搭建“三层核心+一层管理”的合规架构:
第一层:分公司——区域市场的核心枢纽(合规基础)
分公司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,与总部签订正式的公对公合作协议,这是整个体系合规性的核心前提。作为区域市场的枢纽,分公司的核心权责包括两方面:一是直接对接C端用户,完成教育产品的销售与服务落地,确保用户价值的实现;二是统筹区域内的合伙人招募与管理,搭建稳定的区域渠道网络。
公对公的合作模式,不仅明确了总部与分公司的商业合作关系,更从法律层面界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,避免了“层级分销”的模糊定位。同时,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可正常开具票据、申报税务,从根源上解决了税务合规问题。
第二层:市场合伙人——渠道裂变的中坚力量(价值传递核心)
在分公司之下设置市场合伙人层级,其核心定位是“渠道拓展与批发”,而非单纯的“销售终端”。市场合伙人的主要权责的是:协助分公司开发区域市场,既可以直接对接C端用户完成销售,也可以招募同级市场合伙人扩大渠道覆盖,甚至参与区域内分公司的拓展工作。
为保障合规性,分公司与市场合伙人的合作可采用多元规范模式:例如,让多个市场合伙人挂靠在同一法人主体下,实现公对公合作;或通过劳务合同、灵活用工等合规形式,明确双方的劳务关系与报酬结算方式。无论采用哪种模式,都需确保报酬与“推广成果”“销售业绩”直接挂钩,而非与“发展下线数量”绑定。

第三层:高级合伙人——零售终端的夯实者(用户触达关键)
若需进一步扩大C端用户触达范围,可在市场合伙人和C端用户之间增设“高级合伙人”层级。这一层级的核心定位是“零售与用户服务”,权责聚焦于直接开发C端用户、提供后续服务保障,同时可招募同级高级合伙人,实现零售渠道的小范围裂变。
高级合伙人的设置,能让分公司形成“招商拓展+零售服务”的双轨架构:市场合伙人主攻渠道裂变与批量拓展,高级合伙人专注终端销售与用户维护,分工明确的同时,既保证了渠道扩张效率,又保障了用户体验,避免因过度追求裂变而忽视服务质量。
补充层:副总裁——规模化后的管理保障(效率提升补充)
当企业规模扩大,分公司数量达到一定量级时,总部直接管理会出现效率瓶颈。此时可在总部与分公司之间增设“副总裁”管理层级,但需明确:副总裁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人员,而非外部合伙人或代理商。
副总裁的核心权责是组建事业部,统筹管理一定数量的分公司,负责区域市场的整体规划与资源协调。双方通过劳动合同、劳务合同等合规形式确立关系,薪酬与管理绩效、区域市场业绩挂钩,其作用是提升管理效率,而非增加分销层级,从根源上避免“多层级返利”的违规风险。

三、避坑核心:两大合规底线不可突破
新教育企业设计合伙人体系,无论架构如何调整,都必须坚守两大核心底线,这也是规避违规风险的关键:
一是税务合规。传统合伙人模式的常见隐患,是个人代理商无法提供合规票据,导致企业出现税务漏洞。而上述体系通过“公对公合作”“多元合规用工”的设计,确保每一笔报酬结算都有合规票据支撑,每一项收入都能正常申报纳税,从流程上杜绝税务风险。
二是层级合规。严格区分“合作层级”与“分销层级”,避免出现“多层级拉人头返利”的情况。整个体系的层级设计,核心是“权责划分”与“效率提升”,而非“层层获利”。所有合伙人的收益,都应与自身的推广、销售成果直接相关,而非依赖下线的发展数量。

四、合规为基,共赢为核——新教育合伙人模式的长期主义
其实,新教育行业的合伙人体系,与传统经销商模式的底层逻辑一脉相承——都是通过渠道拓展实现市场覆盖,区别仅在于时代背景下的模式升级:传统经销商依赖“区域划分”,而新合伙人模式依托互联网打破区域壁垒,实现更灵活的全国性拓展;传统区域经理负责管理,而新体系中的副总裁通过事业部实现更高效的统筹。
对于新教育企业而言,合伙人模式不是“快速扩张”的捷径,而是构建长期渠道优势的战略选择。摒弃“赚快钱”的思维,以“合规”为底线,以“产品价值”为核心,以“共赢”为目标,才能让合伙人体系真正发挥价值,既避免违规争议,又实现企业与合伙人的长期可持续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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